退热药和止咳药销售实行实名制 企业销售时应主动排查购买人身份信息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敏锐通讯员/黄婧)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市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组决定,2月7日起,在疫情期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退热药、止咳药实行实名制登记销售。
据了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时,应主动排查购买人的身份信息,询问购买人此前14天内是否有在疫源发生地旅行史或与疫源发生地人员密切接触史,询问购买人是自服还是为他人购买服用,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现役军人证、护照等,证件可为原件、电子证照,药店会员已有身份登记的可不必出示),详细记录购买人和服用人的姓名、住址、体温、联系电话、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疫情防控必要信息,并每天将登记信息报送至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发热的购买人,应劝导其立即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疗,依医嘱处理。
目前,江门市正在紧急研发“阳光药店”平台和“疫情防控”平台,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进驻相关平台。平台正式上线后,将通过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平台上线前,可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引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报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请广大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药、止咳药时,自觉如实、完整申报个人及服用人的身体健康信息,自觉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否则,如因刻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居民务必支持配合。
上述规定自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取消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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