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遭反悔 差点丢了一套房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案,维护了房屋实际所有人利益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何奎)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法规,或为了争享特定的购房优惠等,会借名买房,从而产生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房屋的权属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维护房屋实际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2011年1月24日,罗某以陈某的名义出资按揭购买了深圳市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以及按揭贷款均以陈某的名义签订及办理,而双方并未就此行为签订借名买房的相关协议。
2018年,罗某打算将该房屋卖给肖某,肖某为此支付了定金10万元。为了在后续的交易手续中顺利收取肖某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和房产按揭后银行支付的尾款,罗某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以陈某的名义开设了收款账号。但陈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将银行卡挂失,并宣称该房屋为其所有,与罗某无关,卖房款应归陈某所有。
于是,罗某向被告居住地的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卖款100万元交付罗某。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当事人双方也并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台山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调查审理,发现购买涉案房产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物业费、燃气费均由罗某支付,涉案房屋也一直由罗某实际管理至该房屋出售前。因此,法官认为,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罗某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是真实购房人,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等由罗某支付,以及涉案房屋亦是由罗某实际使用管理,罗某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应当确认其为真正的房屋产权人。台山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向罗某返还出售深圳某小区的卖房所得款10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门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案件,台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常见的问题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登记购房人却反悔不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等等。即使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也不一定代表借名人就能万无一失,不代表双方就不产生任何矛盾。因此,借名买房风险大,法官建议不要轻易借名买房,否则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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