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销售假药罪 药店老板登报公开道歉

江门日报 2019-12-12 08:25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何奎)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作为商店老板的被告人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判令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他还在江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被告人周某在台山市某镇经营一家商店,因常有顾客问及是否有阿胶、鹿茸等药品售卖,周某便萌发了一个“生财之道”: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从外地自行以每盒120元的价格购入了4盒东阿阿胶、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入了10盒梅花牌鹿茸片等药品,并摆放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分别以每盒250元的价格、每盒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东阿阿胶1盒,梅花牌鹿茸片5盒,合计共得款325元。但周某事实上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0月30日,台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经营药品,当场查扣该店内货架上的东阿阿胶3盒、梅花牌鹿茸片5盒等。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东阿阿胶、梅花牌鹿茸片均按假药论处。

2019年7月23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台山市法院提起公诉,8月19日,以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令被告人周某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以消除危害;还需在江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目前,被告人周某已在其商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在本报刊登了致歉公告。

法官提醒,商家销售药品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该案警示各大商家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违法售假,制假售假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阿胶、鹿茸等药品应谨慎,认准正规经营的药店,切勿去没有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到假药的消费者,请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或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政府热线12345举报投诉,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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