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 扰乱市场秩序 法院收缴当事人 “刷单”款10万元

江门日报 2019-11-21 08:25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会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涉网络“刷单”的合同纠纷案件,网店卖家陈某将曾经“合作”的伙伴余某及其妻子梁某作为被告,飞某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及梁某退还自己支付的10万元“刷单”款。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陈某诉求,并决定收缴该案当事人用于“刷单”的款项10万元。

文/江门日报记者/林润开

通讯员/楼慧琴何奎

据查明,飞某公司主营食品、家具销售等业务,旗下有多家网店。2016年2月,陈某入职飞某公司,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余某约定,将陈某原先经营的网店交由飞某公司运营。同时,陈某需向余某交付10万元用于其网店以及飞某公司旗下其他网店的“刷单”。余某收取款项后,便安排飞某公司的员工对上述网店进行“刷单”。

2016年12月,陈某离职,并起诉至新会区人民法院,要求余某退还网店“刷单”款,余某的妻子梁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新会区人民法院会城法庭审理后认为,“刷单”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同时会误导其他不特定的消费者,在无法对网店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的判断下,从而可能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刷单”行为严重扰乱网购市场公平、正当竞争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法院还认为,网络商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的信誉和产品的销量,诚信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刷单”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危害了网络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与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互联网+”产业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网络卖家以及“刷单”人的不法利益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得到司法权的救济。

最终,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还出具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该案当事人用于“刷单”这一非法行为的10万元予以收缴。

此外,就此案,新会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向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飞某公司进行查处。同时,向有关网店平台发出建议,建议其对陈某的网店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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