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抚养成年的孙子遭遇车祸身亡 祖母请求生活抚养费赔偿获法院支持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牟玉春何奎)孙子遇车祸身亡,祖母有权利请求生活抚养费赔偿吗?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民事纠纷案,认定作为原告的何某属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范围,其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2015年7月16日12时35分,被告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恩平市S369线由圣堂镇往良西镇方向行驶,在超越前车时驶过对向车道,与受害人冯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冯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何某是受害人冯某的祖母,原告冯某妹是受害人冯某的母亲。因受害人冯某的父亲冯某华于1994年病故,原告冯某妹于丈夫病故后离家,两名年幼的子女一直由受害人冯某的祖母即原告何某抚养监护至成年。何某有一女儿冯某玲于1967年3月出生,目前已到退休年龄。
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的损失予以了认定,其中,何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3440元获得支持。虽然原告何某不是死者冯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冯某生前一直由原告何某抚养成年,何某理应属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范围,法院一审时支持了何某的诉求。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何某有子女,且一直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补助救济,故何某有法定的扶养人,且有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冯某对其祖母何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不应计算何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于2018年3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何某的女儿冯某玲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也需子女扶养。根据“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冯某作为孙子,在其父亲冯某华死亡、何某的另一名子女冯某玲已达退休年龄需被扶养的情况下,其对祖母何某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何某属于冯某的被扶养人范围,其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江门市中级人民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婚姻法》所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所谓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受害人一直由其祖母抚养成年,且其祖母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祖母的子女一人死亡,另一人达到退休年龄已无力赡养其祖母。在这一情况下,受害人应对其祖母履行扶养义务,承担扶养责任,则其祖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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