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为伤残工人拿到300多万元赔偿款

江门日报 2019-11-05 08:15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区素莹

近日,江海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为因工受伤致一级伤残的工人追讨300多万元赔偿款,从达成调解至收到赔偿款仅18个小时。

一工人从高处坠下,至今仍昏迷

2017年,原告戴某在工作期间从高处坠下受伤,在医院接受长达一年多的治疗后,病情依然得不到好转,至今仍呈昏迷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和一级护理。戴某是家庭的顶梁柱,受伤后,家庭失去了最大的经济来源,加上巨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这一切彻底压垮了这个普通的家庭。劳动仲裁后,戴某的亲属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到江海法院提起诉讼。

江海法院收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调解。由于赔偿项目较多、涉及金额巨大,被告广东博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期间,装饰公司不确认原告戴某亲属的请求并提交6袋多达10000张的票据予以证明其垫付情况,认为其中100多万元的垫付款是其为缓解与原告戴某亲属之间的矛盾先行垫付的,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扣除。庭审调解阶段,双方分歧巨大,调解一度陷入困境。

一审辩论终结后,经承办法官梳理,双方主要分歧在于赔偿数额占比最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垫付费用的扣除问题。原告戴某的亲属请求被告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20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垫付费用属于装饰公司自愿支付的额外补偿不应扣减。但按照法律规定,该两项费用仅能按月支付直至原告戴某死亡,不允许一次性计付,且垫付款也应在实际判决中予以扣除。

不作简单判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表示,其实该案作出判决很简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文书十页纸不到,但判决的最终结果与原告的请求差额将近300万元,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原告戴某及其亲属已迁回河南老家,今后原告戴某的亲属每月需前往装饰公司领取赔偿款,显然劳心费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无法真正统一。结案并不能真正事了,原告戴某收到判决书只能画上一个省略号,后面是无数次的来回奔波追讨赔偿。

因此,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不断通过电话沟通,一边解释法律规定,一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被告公司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将心比心,尽量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了由被告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这一折中方案,垫付费也同意不扣除,被告再另行支付原告戴某180万元赔偿款。最后,原告戴某应得的30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得以解决。

从达成调解到款项到账仅用18小时

10月11日下午3点30分,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为使原告戴某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立即与江海法院执保组、司法辅助服务中心沟通联动,执保组在下午4点30分出具解封裁定书,司法辅助服务中心立即安排人员前往南海解封被告公司账号。经过一番努力,原告于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南海银行现场拿到足额赔偿款。

江海法院用时一个多月时间组织调解,从达成调解到款项到账前后仅用18个小时,便为这段长达两年的涉民生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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