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订补偿协议不合法 人民调解化解合同纠纷

江门日报 2019-09-16 08:56

调解背景

近日,村民童振向开平市百合司法所反映他与百合镇某养殖场老板郭领于去年签订了山地承租合同,期间因个人原因,双方解除了合同。在童振的父亲前往承租地搬离个人物品时,郭领阻挠童振父亲的车辆离开场地,并强行要求童振的父亲签订补偿协议方可离开。童振父亲迫于无奈之下答应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给郭领14000元补偿款。事后,童振认为该补偿协议不合理,要求郭领全额退还。百合司法所于是实地调查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

“我认为郭领阻挠我们的车辆离开场地,并胁迫我父亲签下补偿协议,这是十分无理的要求,郭领必须要全额退回14000元给我!”童振气愤地说。

“他说的并不完全正确,我之所以让他签订补偿协议,是因为童振没有跟我结清租金,以及他们承租期间毁坏了我的场地,他们需要补偿损失。我多次与他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出此下策。”郭领解释说。

“我已经支付给你剩余的租金了,我们承租期间也没有毁坏你的场地,你提出的补偿款要求是不合理的。当时我父亲是被你胁迫,才答应跟你签订这份补偿协议的,你必须全额退回14000元。”童振更气愤地说。

百合镇司法所副所长、百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俊坚见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于是采取“隔离调解法”分别跟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剖析利弊:“如果本次调解不成功,那么双方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都需要耗时耗钱,考虑到本次的争议金额不多,最终无论是哪方胜诉,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让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郭领向童振退回10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员档案

黄俊坚,男,29岁,现任开平市百合镇司法所副所长、百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14年参加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基层调解经验,善于通过“利弊分析法”来给双方分析案件中的利弊,通过交流来找到化解矛盾的切入口,并捕捉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进行逐一说服,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胁迫,是指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例中,郭领使用阻挠童振父亲的车辆离开场地,并胁迫对方签下14000元的补偿协议方肯让其离开。显然,这份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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