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租赁起纠纷 合理调解终言和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慕程远
租户租用了几个经济合作社的鱼塘经营,却以“鱼塘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为由拒交租金,甚至输掉官司后仍拒付。近日,驻村法律顾问获悉后,通过明辨是非,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位于开平市长沙街东乐村委会的冯包鱼塘属开平市长沙街东乐村民委员会河南经济合作社、冲口经济合作社、中兴经济合作社、维新经济合作社、冈咀经济合作社、南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六大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2012年8月1日,六大经济合作社共同与村民周某签订《开平市农村经济合同》,约定由周某承租冯包鱼塘。
周某承租鱼塘后,以“鱼塘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为由拒交租金,并以此理由起诉六大经济合作社,要求减少租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收到法院的判决后,仍然拒付租金,造成了村集体的经济利益损失,部分村民也产生了不良情绪。为此,六大经济合作社的代表及村民纷纷向东乐村委会及驻村法律顾问反映情况。
近日下午,开平市长沙街东乐村民委员会组织六大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代表与周某召开调解会,驻村法律顾问林素贞律师参与会议。
林素贞律师通过向东乐村委会了解事件背景,详细查阅矛盾双方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材料,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和各自的诉求后,针对鱼塘租赁合同的约定、判决书的内容、判决结果以及后续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向双方当事人作详细的法律分析,突破双方的分歧点,分别疏导。在东乐村委会和林素贞律师的努力协调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拖欠租金的履行金额、履行时间、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鱼塘的移交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签章确认书面协议书。
农村土地涉及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农民群众内部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对农民群众内部纠纷的有效调解,不但能保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基层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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