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将实施 商品房预售款 可抵扣土地成本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卓栋、通讯员谭耀广报道: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新规,7月12日起商品房预售款可抵扣土地成本。记者8日从江门市住建局获悉,《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于7月12日实施,其中明确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此部分预售款不可超过土地成本。
据了解,2016年10月20日,江门市住建局曾印发上一版《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参照执行。上一版《实施细则》强调,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可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据悉,上一版《实施细则》实施两年多后,随着商品房项目土地成本占开发经营成本比重不断加大。江门市行业协会和房企普遍反映,根据原细则,土地成本不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导致无法提取的预售款数额较大,制约了房企的现金流,不利于房企提高抗风险能力,因此希望修订细则,将土地成本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而据记者了解,近两年来曾出现开发商将逾期未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被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因此,江门市住建局在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门市实际,调整完善并出台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但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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