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偷排废水 经营者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蓬江区荷塘镇一照明灯饰厂偷排废水,其经营者黄某南日前被蓬江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经营以来,被告人黄某南将蓬江区荷塘镇某照明灯饰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全部通过厂房旁的雨水渠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去年3月20日,经蓬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总铬浓度为4.90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的8.8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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