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想退“团购费”遭拒 听信“交4万可抵5万”,交完发现不能计入“购房款”

江门日报 2019-07-04 09:21

收据显示,钟女士于6月9日交了4万元“团购费”。 钟女士所购房源的备案价约为122.6万元,而合同价与“团购费”相加已经超过了备案价。

日前,江海区的钟女士报料称,她认购江海区府西一项目的一套房源时,交了4万元“团购费”,后觉得没有纳入总房价不合理,而且,算上“团购费”,总房价高于政府备案价,于是要求退房、退款,但遭拒。

记者走访发现,江门市部分楼盘推出“团购”活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说,消费者应留意合同价与“团购费”相加是否超出备案价。如果超出,则无实际优惠,不建议消费者参加此类“团购”活动。文/图江门日报记者周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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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购房者交4万元“团购费”,却没计入总房价

7月2日,钟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今年6月9日,钟女士与家人去江海区府西一项目看房,接待他们的置业顾问阿容说,预交4万元可抵5万元,于是他们交了4万元“团购费”,并于6月10日交了3万元定金(她向记者出示了“团购费”、定金的收据)。

“我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说我们买的是一套特价房,可以享受优惠,所以,我一直以为先前交的4万元可抵扣5万元房款,等于优惠了1万元,但我在6月11日签完《认购书》后发现,那4万元不计入总房价。我很疑惑,我之前交的4万元究竟花在了什么地方?”钟女士同时讲到,如果加上那4万元,她买的房源已经超过备案价约1万元。

记者留意到,《认购书》显示,该房源建筑面积为98.17平方米,套内面积79.4平方米,认购总价约119.6万元,没有超过约122.6万元的备案价,但如果加上这4万元“团购费”,无疑是超过了约1万元。

感到交了“冤枉钱”的钟女士认为,这4万元理应计入总房款。当时销售人员讲得较为含糊,算上4万元“团购费”,她所买房源已经超过备案价,等于根本没享受到实际优惠,反而多交了大约1万元。她要求项目退房,并退还4万元“团购费”及3万元定金,但遭拒。销售人员只是强调,4万元不计入房款。

记者于7月2日下午来到该项目,问及置业顾问阿容及与钟女士签订《认购书》的钟小姐,他们均表示,自己接待过钟女士,但对“团购费”一事含糊其辞,未作正面回应。

事实上,在采访阿容及钟小姐之前,记者以置业者身份询问了该项目销售人员,对方告知,项目第二幢还有少量尾货在售,第一幢正在认筹。购房者先交4万元“团购费”,就能享受“一口价”,优惠幅度大约在5万元以上,“团购费”不能计入总房款,且只能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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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合同价与“团购费”相加超过备案价,则说明无实际优惠

记者留意到,在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官方网页,键入“团购费”,今年截至7月2日,共有34条投诉信息(其中部分重复),涉及约10家房企,包括十里方圆、恒鑫浅山小镇等。

部分业内人士指出,“团购费”会带来多项弊端:一方面,它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成为一笔莫须有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这笔费用不写入《购房合同》,会使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此外,打着“团购”旗号的项目往往销售压力较大,在鹤山、恩平等非限购区域,他们往往通过“团购费”招徕外地购房者,这也使得项目的入住率难以确定。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购房者:一是要看项目有无在现场公示“团购费”;二是要自愿签订有关协议;三是留意合同价与“团购费”相加是否超过备案价,如果超过,则说明无实际优惠,因为按规定,房源实际售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所以,不建议参加此类“团购”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团购费”不会直接打入开发商的账户,而是进入第三方网络平台,这也使得购房者一旦反悔,索要“团购费”时,操作并不顺畅。

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智勇则讲到,消费者若想理性维权,可将开发商、第三方网络平台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同时,购房者在交“团购费”时,除了要求对方提供收据外,还要获得开发商对第三方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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