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醉驾顶格量刑 “醉猫”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刘洁李磊)昨日下午,蓬江法院对一宗醉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件做出有罪判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量刑,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鲍某峰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一药店对开路段时,与杜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峰驾车逃离现场,并从外海大桥进入江门市区,后沿江门大道由新会方向往鹤山方向行驶。次日1时许,鲍某峰驾驶上述车辆逆向行驶至江门大道丰盛跨线桥路段时,与苏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谢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3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鲍某峰承担上述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鲍某峰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结果为227.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鲍某峰2018年6月12日因曾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峰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资格期间,先驾驶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碰撞后逃逸,又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再次造成3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鲍某峰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途中又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逆向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两次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故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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