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偷倒垃圾1447吨 10名被告一审获刑
近日,蓬江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某公司启用无资质车队跨市偷运倾倒垃圾1447吨,造成清理垃圾费用达62万元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查明,被告某昌公司在2016年6月以某奥公司的名义投标中山市某镇的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项目,并于次月中标。之后,某奥公司将项目转包给某昌公司。同年12月,某奥公司设立某奥分公司由某昌公司实际运营,某昌公司派出周某监督管理分公司运营情况,李某管理公司日常营运,谭某管理垃圾外运业务。
2017年黄某、谷某、赵某共同出资组建无名车队从事运输业务,周某、李某、谭某明知该车队不具备运输垃圾处理资质,仍将分公司承接的城市垃圾交由该车队运输处理。自2018年3月22日至4月30日止,黄某带领司机们用货车在夜间将中山某镇共计1447.59吨垃圾偷运至江门市某洗水厂厂区内倾倒,垃圾所散发的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群众为此多次投诉。经核查,清理上述垃圾的费用高达62万余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从倾倒现场的垃圾渗出液中还检出镍、砷、铜、锌、总铬、汞等重金属有毒物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并指控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2万余元(前期该公司已经做出了部分赔偿),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判处某奥公司及分公司、10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赔偿2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某昌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10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8万;最低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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