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江门日报 2019-06-06 08:05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庭审中虚假陈述的原告、被告双方分别开出2000元的诚信“罚单”,并对在执行中态度恶劣且恶意拖延缴纳罚款的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文江门日报记者/林润开

通讯员/楼慧琴何晓雯何奎

虚假陈述被罚2000元

今年3月5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装修费6350元、押金5000元。

庭审过程中,刘某否认其已经收取了陈某给付的2万元装修补偿款,陈某亦否认其曾收过刘某的房屋租赁押金,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再三强调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刘某、陈某依然坚持原有观点。

法庭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分别对双方所支付款项的性质、支付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深入了解,最终查实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均虚假陈述的事实。证据面前,双方均承认虚假陈述。

今年3月7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陈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限期履行。

恶意拖延履行被司法拘留

新会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陈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刘某认错态度良好,按时缴纳了罚款。但陈某态度恶劣,经承办法官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履行义务。

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恶意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将罚款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后,陈某依旧满口谎言,随意搪塞。最终,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此时,陈某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联系家人缴纳全部罚款,并手写检讨书作深刻检讨。

鉴于陈某认错态度诚恳,且履行完毕,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三日后,提前为其解除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诉讼当事人必须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完毕,否则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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