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遭树砸 法院认定属工伤 法官:实质上属交通事故
江门日报讯(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何奎)下班途中被树砸倒不幸身亡,在认定是否是工伤这一问题上,死者家属和死者生前就职的公司各执一词。昨日,记者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经审结此案,主审法官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狂风吹倒树木,男子被砸身亡
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来袭,某公司员工小胡跟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下班回家。当他驾车来到蓬江区荷塘镇某路段时,意外突然发生,狂风将路边一颗树木吹倒,正好砸在他身上,小胡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双方均没有造成此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此事故属于台风造成的意外事故。
小胡不幸身亡后,家人认为这是下班路上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2017年9月20日,小胡的姐姐向蓬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起诉
2018年1月5日,蓬江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小胡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认为小胡的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小胡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小胡生前就职的公司不服前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辆被台风天刮倒的树木砸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进而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审判实践中仍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既包括人为过错导致的,也包括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涉案事故发生于道路上,事故的发生是台风造成的,属于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情形,符合交通事故的内涵。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在职工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其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事故属于台风造成的意外事件,即职工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职工在下班途中被台风刮倒的树木砸死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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