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清购房款后却拿不到房 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江门日报 2019-05-24 09:53

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何奎

交完了全部的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却拒绝交楼,无奈之下,购房者只好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蓬江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完毕,法院支持了购房者要求交付房屋和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购房款交清了却拿不到房屋

陈某、刘某与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陈某、刘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的一套住宅房屋,并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陈某、刘某使用。

陈某、刘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向陈某、刘某交付房屋,因此陈某、刘某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交付涉案房屋、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陈某、刘某以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购房款,因贷款额度被调整及贷款延迟到账,房地产公司则反诉陈某、刘某要求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付款时间存异议法院支持购房者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余款于2016年11月27日前向中国××银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的表述应采取直接的理解,该约定使用词语为“申请支付”而非款项到账,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者,在该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也没有在合同中进一步说明,故不应对该约定扩大解释为2016年11月27日前款项须到账。

从两位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江门市的房地产政策可知,公积金贷款发放确实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而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相关房产政策及贷款到账时间较房屋购买人更为了解。在此前提下,房地产公司既没有与购房者约定延长贷款到账的时间,也没有与购房者约定若贷款具体于什么日期没有到账的,购房者则须以其他形式支付余下的款项,故2016年11月27日前应是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而不是贷款到账的时间。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陈某、刘某要求交付房屋和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并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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