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敢于和善于对家暴说“不”
□张玉胜
5月20日,网传一段女子在架设摄像机取证家暴过程中,被丈夫家暴的视频。21日,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于5月1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2日,记者从鹤山市妇联了解到,被打女子姚某目前在广州接受治疗,她向妇联表示,丈夫早先也曾对自己施暴,希望能够与丈夫离婚。(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2016年全国妇联一项统计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妇女成为家庭施暴对象的普遍与严峻可见一斑。围观鹤山女子摄像取证家暴和施暴者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例,重在警示人们要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从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到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及“抵制家庭暴力”;从2001年《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再到2015年底正式通过《反家暴法》,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从立法的层面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暴力行为。但家暴这一婚姻陋习却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戒除。除了受历史和文化的传统因素影响外,受害者的隐忍不报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诱因。
同样是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被家暴者的90%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家暴受害者平均要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尽管受害者的隐忍不无求得波澜过后风平浪静或希冀保存“家庭和睦”美好名声等善良愿望,岂知却往往会招致更加恐怖的暴力侵害。正如本案中受害女子所称,其丈夫早先也曾对她使用过暴力,但情况相对轻微,这一次让她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其架设摄像机取证家暴的行为,当属忍无可忍的愤然维权。
对家暴说“不”,需要矫正旧观念、补上法治课。长期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维影响,“打老婆”常常被视为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既羞于外扬,也不愿他人干预,受害人多选择沉默忍让态度;即便是有受害者扬言“报警”,也往往只将其作为吓唬施暴者的手段。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夫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个体,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不是“家丑”而是“家暴”,是彻头彻尾的侵权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戒顺理成章、于法有据。
对家暴说“不”,需要把好“首次”、保存“证据”。多少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悲剧表明,家暴从来都不会只有一次。别寄望于以自己的心软、忍让感化施暴者,必须用法律的常识警示和正告热衷暴力者,在其不理智的第一次就亮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鉴于家庭内部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受害者需要与施暴者斗智斗勇,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搜集第一手材料;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当事人可选择报警,并保存报警回执和笔录,造成身体伤害的要及时到医院验伤,保存病历。此外,还可以通过向居(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向邻居和亲朋好友倾诉家暴过程,以便日后获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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