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被盗,出租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刘女士:我在某星级酒店的商场内租赁商铺用作经营,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管理费等。2018年12月,我的商铺遭盗窃,损失货值数十万元。该酒店商场作为商场管理者,安保措施不足,盗窃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盗窃发生后未能提供应有的监控录像,导致我的货物失窃后无法及时追回、损失惨重。我曾试图与该酒店协商解决,但该酒店不予理会,如果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我该如何向商场主张损失?
蔡莉雅律师:首先,按一般行业惯例来说,商场应当管理好商场秩序,维护商场治安和安全,这构成对商铺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由于商场管理疏忽、漏洞而给商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商户有权据租赁关系要求商场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关于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商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应视其有无过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刘女士商铺失窃,如确因商场安保措施漏洞致使盗窃事件发生或致使商户经济损失不当扩大,则可能被视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商场存在过错,这构成了商场承担责任的基础。
再次,合同一方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同时构成侵权,刘女士可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主张民事经济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女士商铺失窃事件,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其可选择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合同订立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并充分考虑过错程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商场责任的大小,应结合订立合同时的预见条件,并应充分考虑损失是由谁直接造成这一因素。本案中,商户被盗,如果过错主要在于盗窃犯罪行为人,而商场因疏于安保管理,导致盗窃行为得逞,商场可能被视为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进而在过错范围内,依据商户损失和能够预见的情况,确定相应补充责任。
本期“律师热线”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蔡莉雅律师解答。(江门日报记者朱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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