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还不起借款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出借方有过错,只能收回部分款项
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何奎
未成年人小亮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借款进行高额消费却无力还款,出借方将小亮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出借方也有过错,只能收回部分款项。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出借方提出上诉,又主动撤回了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7年,16周岁的小亮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阿成先后两次借款共11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后,小亮虽返还部分借款,但仍然有一些借款无力偿还。阿成遂将小亮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小亮父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借款12678.8元给阿成,并驳回阿成的其它诉讼请求。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小亮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条时不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借款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小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亮借款挥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阿成作为小亮的朋友,明知小亮是未成年人,仍然向其提供高额借款,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其提供高额借款会助长小亮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其据此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应当予以减损。综上所述,结合小亮已返还部分借款的事实,酌情确定小亮父母向阿成返款借款42256元的30%,即12678.8元,对阿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阿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亮本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其请求小亮返还借款,不予支持。
宣判后,阿成提出上诉。之后,阿成又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借款给未成年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在本案中,被告借款时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并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被告的行为因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而归于无效。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该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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