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 任期内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主要领导不得提拔
南方日报讯日前,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规定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责任,并指出江门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该预案提出,为防范财政风险,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时,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测范围。
按照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应急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各级债务风险事件均有多种情形。例如,出现市本级或4个以上(含4个)的市(区)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该情形被列入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之一。
因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通报涉及市(区),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通报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区)名单,也应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该预案同时明确,江门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张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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