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元票价支付73元,28元买了3张代金券 市民微信买车票“中招”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吴健争)近日,有市民向记者报料称,他通过微信购买从恩平到新会的城轨票,遭遇了一次优惠“陷阱”,45元的票花了73元。
市民郑先生因公事要坐城轨回江门城区,于是从微信购买恩平到新会的城轨票。郑先生打开微信,进入“我”,再进入“支付”界面,找到“第三方服务”下面的“火车票机票”选项。郑先生点开“火车票机票”,进入“同程艺龙”的小程序,选好车次和座位(二等座),上面显示价格45元。进入支付界面的时候,界面上有两个选项,一个是白色的“下次再说”,另一个是绿色的“+28元确认购买”。正在吃快餐的郑先生以为本次购票有优惠,于是点了绿色选项,把车票买了。
不过,看到支付记录的郑先生纳闷了,怎么45元的票却扣了73元?记者查看郑先生的手机,发现他本次购买行为确实花了73元。于是记者按照郑先生买票的过程进行一次操作,在支付界面通过认真查看,记者才发现购买者会被平台推荐3张火车票的代金券,记者本人的微信需要多支付21元,即可获得价值30元的代金券共3张,要买3张轻火车票才能把代金券全部用完,而代金券有效期为30天。
从郑先生的手机看到,3张代金券面值分别是10元、12元、15元,共37元,相当于用28元买了37元的代金券。郑先生说:“我非常气愤,这种行为就是挖陷阱,弹出这个窗口让人以为只需花28元就可以买票。我平时都不坐城轨,推荐这些代金券给我有啥用?”郑先生随后尝试把这些代金券退款,然而未能成功。
记者随后到另一个支付软件的界面体验购买过程,这个支付类软件则没有这种诱导行为,从恩平到新会的二等座票45元,只需支付45元。
说法
可与电商平台沟通退费
针对本文当事人的遭遇,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的郑洋洋律师表示,最新的《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电子商务法》确定了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和履行的合同效力。本事件中,“同程艺龙”与郑先生间建立了优惠券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等事项;但是本次事件中,“同程艺龙”出售优惠券的界面过于简单,没有较好地履行向用户告知的义务,并且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嫌疑,或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同程艺龙”平台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郑洋洋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通过网络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付款前要明确付款项目,做到清楚明白地消费;遇到郑先生这样的情况,建议第一时间与电子商务平台沟通退费,如果平台消极处理,可以向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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