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下月实施刻画海丝史迹保护标志将被罚

广州日报 2019-02-22 04:13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严建广通讯员何中林、吴日义)记者昨日从江门市人大获悉,《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不得擅自进行

建设、挖掘等活动

据了解,江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量众多。但由于此前江门市对海丝史迹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受限于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以及缺乏针对海丝史迹的专门制度保护,海丝史迹遭受破坏的情况依然存在。

《条例》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刻画、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海丝史迹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逐步依法将海丝史迹周边第一重山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在海丝史迹遗产区或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将被处罚

此外,针对海丝史迹参观等过程中存在的刻画、涂污等行为,《条例》规定,刻画、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依法报请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而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报请批准,对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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