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更要追赃
文/王峰
还记得陈怡吗?
这名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美女老板,在8年前“长险短做”,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资金链断裂后于2013年8月出逃斐济,在检察院批捕仅2天后就被从斐济抓获。
当时有传言称,陈怡卷走5亿资金潜逃海外。但2年后低调宣判的判决书揭示了赃款真相:陈怡等人集资诈骗造成被害人8亿余元损失,陈怡等人将4999.8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判决书写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亿余元。
追赃比追逃更重要
“追赃比追逃更难、更慢,原因主要是,证明某人的犯罪事实难,证明海外某笔资金或财产是违法犯罪所得更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说。
“财产和人不一样,人不管逃到哪里,总还是那张脸,可是资金可以不断地流转,它的流转环节多,通过投资等方式改变财产或资金性质进行洗钱比较容易,因此要溯源查清其来源很难。”王文华说。
贪腐资金外逃形势曾相当严峻。2001年最高检曾透露,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追赃已受到比追逃同等甚至更多的重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将传统的“追逃追赃”表述修改为“追赃追逃”,“追逃”和“追赃”的顺序发生了变化。
一些案件中追赃的成果也很突出。据《红色通缉》专题片披露,新西兰法庭判决“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闫永明洗钱罪成立,他的资产被全部没收,并缴纳巨额罚金,折合人民币总共两个多亿,其中1.3亿赃款被返还中国。加上此前通过不同方式缴纳的违法所得和罚金,中国共计追回赃款人民币2.82亿元。
而轰动一时的“中行开平案”目前已经追回赃款20多亿人民币。该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卷走资金折合人民币超过40亿元。
闫永明案中,“我们创造了很多新的模式,包括人赃俱获,罪罚兼备,包括对闫永明赃款和罚金的分享模式。”办案人员介绍。
“相比于坚持全部追回但实践困难的追赃模式,资产分享其实是一个更为务实、理性的选择,而且为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说。
资产共享合作互惠
“2018年10月26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通过并公布施行,将有利于我国海外追赃更好展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告诉记者。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资产追缴等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引入了应外国请求冻结、扣押、没收、返还财产制度,从而保障了国际合作的互惠性。”他说。
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中,由于我国此前存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的法律空白,在向外国请求协助时没有明确的互惠性机制,外国自然没有义务“帮忙”。
彭新林向记者表示,他建议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科学设定资产分享的条件、比例和范围等内容,以充分发挥该机制在资产追回上的正向功能。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立了资产分享机制,但分享的比例、标准未做明确规定,“这需要在个案中针对各方的付出进行具体的协商”,黄风说。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的一项特别没收程序如今也在多起海外追逃追赃案件中适用,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死亡时,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
“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蒋谦在武汉城市排水公司任职期间,负责武汉市一个污水处理厂拆迁项目,和人合谋虚构拆迁内容,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获利1400多万元。蒋谦逃往加拿大后,追逃工作组迅速冻结了他的所有资产。
2015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蒋谦违法所得的1400余万元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作出判决以后,就可以拿着这个判决,请外国来承认和执行。”黄风介绍。
据报道,2014年以来,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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