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补助标准 鼓励公建民营 市民政局解读《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日报 2019-01-06 08:24

图为志愿者前往民办养老院探望长者。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张华炽

通讯员朱国员

记者前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细则实施后对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会有怎样的影响?针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市民政局副局长林雁冰进行了解读。

《实施细则》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林雁冰:近年来,江门市社会福利事业得到显著发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群体不断壮大。截至目前,江门市已登记并正在运营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24家,占比25.8%。

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江府办〔2012〕46号文件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蓬江、江海、新会),不利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作“一盘棋”的统筹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福利领域,我们认为有必要继续执行,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扶持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适应范围包括哪些?

林雁冰:《实施细则》明确,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或企业法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实施细则》对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等有哪些重要规定?

林雁冰:一是明确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程序。属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属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二是明确了不同性质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权限。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国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区域内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增加了哪些扶持优惠政策?

林雁冰:一是提高运营补助标准,提出运营补助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不低于1200元,连续补助由原来的最长补助3年提高至不低于5年。

二是对评为省四星以上等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是对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根据医疗机构属性一次性给予5万元或者10万元补助;对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林雁冰:江门市率先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并给予扶持优惠政策,对新增的养老床位按每张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后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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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现有民办福利机构24家,另有12家未开业或正在建设

江门市目前建有公办福利院5家、敬老院62家,以及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2家。在另一方面,民办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从2003年开始至今,江门市已建民办福利机构有24家,另有12家未开业或正在建设中,主要服务养老领域,现入住3497人。

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分析了江门市民办福利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江门市积极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推行养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要实现民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满足更广大老年人美好晚年生活需求,还存在着财政奖补标准较低、养老用地取得较难、服务护理人才较缺、融资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

“所以接下来,我们将计划提高相关补贴,确保落实养老用地,拓宽护理人员来源,增加金融支持力度几方面支持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该工作人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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