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工伤赔偿 人民调解化纠纷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今年9月,新会区圭峰会城某家具厂员工杨华(化名)在操作高速机时不慎被机器切伤,造成右手中间三指缺损。杨华与该家具厂因工伤损害赔偿费用发生纠纷,向会城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家具厂负责人李强(化名)代表厂方参加调解。
调解现场
“希望工厂能负责我的医疗费用并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和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赔偿费用。”杨华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我们可以承担你的医疗费用,但是,加工材料的机器有操作安全线,是你违规操作才造成三指缺损的。你自己也应当对损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不应该再向工厂提出其他赔偿要求。”李强态度强硬。
“家里的生活开销都指望着我,现在我三个手指头都没了,即使养好伤之后也需要一段时间适应。你们只负责医药费,这个期间你让我们一家人怎么生活!”杨华生气地说。
见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会城司法所所长何谊贺首先劝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随后便询问李强:“你们厂方对杨华构成工伤是否有异议?”
“这个没有异议。”李强表示。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企业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是无效的,在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厂方以职工违规操作为由,主张免除自身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何谊贺耐心解释道。
“既然如此,那我们愿意服从法律规定,给予陈华工伤损害赔偿。”李强说。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档案
何谊贺,男,37岁,现任新会区司法局会城司法所所长、会城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03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有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他长期以来着力基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为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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