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窝点加工烟叶烟丝 一男子获刑5年并处罚金
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然而,电白一男子却无视法律规定,胆敢私自加工、销售伪劣烟草,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情回放
2010年开始,被告人吕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在其自家旧屋处私自开设烟草加工窝点,并聘请谢某某、李连某等人生产加工复烤烟叶或烟丝,利用已停业关闭并被注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开平市罗奇生烟丝厂和不存在的“江门杜阮烟丝厂”的名义,以“精装向阳”、“香醇”、“金醇”、“金燕”标识进行包装销售。
2013年9月10日,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市及电白区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吕某的烟草加工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谢某某、李连某、李亚某、李某燕等人,缴获烟叶14322.5公斤、烟丝3762公斤、烟草加工机械半机械单刀型切丝机1台、多奇牌封口包装机1台。被缴获的烟叶、烟丝,后经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认定,1432公斤复烤烟叶价值515592元,3762公斤烟丝价值203148元,市场总价值人民币718740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烟叶非法生产加工劣质烟丝用于销售,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
被告人吕某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案中未能查清销售金额的非法经营数额,尚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人民币718740元,达到15万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吕某的犯罪金额是718740元,属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量刑档次,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查获其所生产的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邱少梅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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