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导致失明,治疗周期长且费用高 伤者三次起诉均获法院支持
原告因提供劳务致双目失明,经调解后被告同意赔偿。但后续治疗中又产生相关费用,原告再次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接受劳务方支付提供劳务者因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戴艳红梁艳洁
提供劳务致双目失明调解后接受赔偿
据悉,2008年6月,开发商麦某将其位于开平市水口镇某工地的一项岩石爆破工程交由梁某、高某共同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梁某、高某雇佣原告黄某负责这项爆破工作。
2009年2月,黄某在该工地对“膨胀剂”浇水后进行化学反应的过程中,因化学药品溅入双眼而失明。2009年,黄某委托专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黄某双眼因化学伤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
2010年9月,黄某向开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高某和麦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共18万余元。案件经过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麦某同意一次性赔偿8万余元,梁某同意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
后续护理需相关费用
法援介入协助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黄某的双眼伤情还在恶化,给他的生活起居带来极大不便。为控制病情,黄某需不定时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黄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一般按五年计算一次,所以每隔五年,黄某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这五年期间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
2012年12月,黄某再次向开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高某和麦某赔偿后续治疗及各项损失费用。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梁某、高某和麦某支付医疗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从201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止)、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合共7万余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黄某先后8次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今年4月,黄某打算再次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治疗费用。
黄某年事已高,且双目失明、出行不便,开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获悉此情况后,主动介入,为黄某提供援助,并指派代理律师为其出庭。
索赔费用不存在重复情形
诉求获法院支持
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致二级伤残,该事故明显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麦某将岩石爆破工程交由既无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梁某、高某承包,具有明显过错,故梁某、高某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麦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高某提出,黄某无权就同一损害事故再次提起诉讼。开平市人民法院则认为,原、被告在第一次起诉中只对原告在该次起诉中的各项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并未对原告于起诉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作出任何约定,且原告本次诉求的费用与原告前两次诉讼的费用并不存在重复的情形,故判令被告方支付黄某因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定残后护理费(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止)合计17万余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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