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应受到保护

江门日报 2018-10-12 04:49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1995年4月,鹤山市双合镇S村甲组村民伍伯(化名)与外来人员陈焕生(化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年8月,陈焕生一家将户口从广西梧州迁移至双合镇S村乙组。1997年4月,S村甲组与陈焕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11.52亩责任田承包给陈焕生耕种。2018年5月,村民代表会议一致表决通过,要求收回陈焕生的承包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陈焕生到双合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S村甲组组长林贵祥(化名)代表村民小组参加调解。

调解现场

“责任田是当时村里分给我耕种的,你们不能说收回就收回!”陈焕生气愤地对林贵祥说。

“你不是我们村民小组的农户,却占用了我们的耕地,我们当然有权收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土地!”林贵祥丝毫不让步。

“我在1995年已同伍伯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做了伍伯的养子,而我的户口早在1998年就迁过来S村了!”陈焕生解释道。

“最关键的问题是你不是我们组的人,按规定是无权承包我们组的责任田的。”林贵祥反驳道。

主持调解的双合司法所所长黄栋洲问林贵祥:“陈焕生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不是真的?当时你们组是不是分配给陈焕生责任田了?在国家没有取消农业税之前,争议耕地的税费是不是由陈焕生承担的?”

“那个《土地承包合同书》应是真的,当时我们组本来是要把责任田分配给伍伯的,但伍伯年事已高,提出把责任田分给养子代耕,村里就同意了。在国家没取消农业税之前,陈焕生一直有缴交相关税费。”林贵祥答道。

“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是多久?现在有没有到期?”黄栋洲又问。

“土地承包合同在后来又全部重新签过一次,期限都是30年,现在还没到期。”林贵祥答道。

了解情况后,黄栋洲向林贵祥解释说:“既然你们组在1997年将责任田承包给陈焕生,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遵守合同约定是你们当事双方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村民小组现在无权单方面要求收回耕地。”

经耐心劝导,林贵祥答应回去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陈焕生在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

调解员档案

黄栋洲,男,36岁,2012年进入鹤山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现任鹤山市双合司法所所长,具有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曾成功化解多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

调解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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