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作虚假陈述 原告遭合议庭当庭训诫
近日,记者从开平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方某在陈述借款事实时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被承办法官识破。虽然案件最终成功和解,但合议庭依然对原告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戴艳红
20万元以现金借出?不符合一般交付习惯
本案中,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庭审中,方某向法庭陈述时称,刘某于2007年3月19日以做生意需要现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现金20万元。当天,方某与朋友梁某在开平市三埠街道某小区楼下通过现金方式向刘某交付了借款20万元,刘某也当场写下欠条。
当承办法官听到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时,对方某的陈述表示怀疑——20万元现金数额不小,直接从家里取来借出不符合一般的交付习惯。于是,法官慎重追问方某资金来源、借款当时从事的职业等情况,并严肃提醒方某,如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某答复,她当时在一家制衣厂工作,其前夫是做生意的,所以家里有流动资金,20万元是从家里拿的现金。为证明自己的说辞,方某当庭出示了刘某写下的欠条一张,其中载明:现欠方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欠款人:刘某,2007年3月19日。方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打印件等,显示方某催款及刘某还款情况。
存在虚假陈述
原告遭合议庭训诫
由于庭审当天被告刘某及原告的前夫许某均未到庭,法官无法当庭对方某的说辞进行核实。庭后,法官随即通过电话向原告、被告以及原告前夫三人分别了解当初借款细节,发现三人的陈述有前后不一的地方。
为查清案件事实,开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决定于今年8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并要求被告刘某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承办法官的再三询问下,方某当庭承认其在第一次庭审时不实陈述,实际上其与刘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其前夫与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前夫委托其代为收取剩余款项20万元。
鉴于方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合议庭对其进行了严厉训诫。方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法庭正常秩序造成的影响,当场写下检讨书,表示绝不再犯,请求从轻处理。综合考量方某的行为,合议庭认为,虽然方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法庭规则,但经训诫后能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刘某当庭表示谅解并与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可不再对其进行其他处罚。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素养,在法庭上如实陈述更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除了会影响陈述本身的证明效力外,还会受到制裁,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千万不能作虚假陈述,否则后果将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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