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残疾赔偿金诉请被法院驳回

江门日报 2018-08-14 07:55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牟玉春黄海磊)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残疾赔偿金的,可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恩平市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原告颜某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支持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驳回颜某的起诉。

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被驳回

2016年12月16日,原告颜某在家门口遭到被告吴某强、黄某成等人殴打,当日被送往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先后转入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广州总医院治疗。颜某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7月,恩平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强、黄某成有期徒刑6个月,两人需赔偿颜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4723.57元。同时,驳回了颜某提出的伤残补助金69514.4元和伤残鉴定费2000元的诉请。

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伤残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诉请被驳回后,颜某再次以生命健康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伤残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两笔金额7万余元。恩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颜某又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其诉请应依法裁定不予支持。颜某不服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者在物质损失赔偿后再次赔付残疾赔偿金的,不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民事侵权行为,法院还可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不应再要求被告人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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