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他人“保护伞”受贿逾11万被查蓬江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两宗涉黑案件
[摘要]蓬江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两宗涉黑案件
充当“保护伞”受贿11万余元的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讯员供图
自中央、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蓬江区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打准打狠、除恶务尽”的原则,依法对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快处理。
南都记者从蓬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先后对充当“保护伞”受贿11万余元、5人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两宗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宣判。
该院表示未来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黑涉恶犯罪立案、审理、判决均开启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高质高效审判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犯罪。
当“保护伞”受贿11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于2005年被江门市某镇政府聘用为合同工,并在某镇政府的指派下到某局工作,主要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协助行政执法、对城管队员进行日常管理等。任职期间,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违规经营的行为提供保护,非法收受他人共计118720元。庭审中,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是蓬江区监委成立以来,与公安等职能部门同步调查,成功查处涉恶腐败第一案。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流动摊贩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充当“保护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5人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
去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赵某、梅某伙同黄某、廖某、廖某某(上述3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租赁了江海区某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及蓬江区内从事卖淫活动。5人之间进行分工,有的负责拉嫖并管理嫖资,有的负责接送卖淫女,有的负责看管卖淫女,有的负责物色并发展卖淫女,有的负责在作案时望风。分工明确后,该5人以出租屋为卖淫据点,多次组织未成年少女在该卖淫据点或在嫖娼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某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遂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本版统筹:南都记者曾育军
采写:南都记者罗韵姿
通讯员梁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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