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施工超期被欠薪 司法所介入助工人维权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开平市苍城镇发生一起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某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建筑商邓南华(化名),邓南华又将该工程施工转包给包工头谭宝明(化名),由谭宝明雇用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某公司根据其与建筑商邓南华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张施工方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而拒付工程款。邓南华、谭宝明由于没有收到工程款,而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共拖欠工人工资约102万元。包工头谭宝明和工人代表洪贵鹏(化名)到苍城司法所请求调解,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通知承包商邓南华、发包方某公司负责人叶世邦(化名)到司法所参加调解。
调解现场
“我们辛辛苦苦在工地上干了那么久,现在工程完工了,却拿不到工资。不管工程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有什么纠纷,都不应影响到我们拿回自己应该得的辛苦钱!”包工头谭宝明和工人代表洪贵鹏说。
“我公司不是无故拒付工程款,更无意拖欠工人工资。因为施工已经超期,我们认为,我方与邓南华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了定论之后再支付工程款。再说了,工人也不是我公司请的,工人工资不应由我方支付。”叶世邦回应。
“这么大的金额,我没有收到工程款,哪里来的钱给工人发工资呀!”邓南华无奈地说。
苍城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一边安抚工人的情绪,一边对叶世邦和邓南华耐心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方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保障工人工资及时发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工作你们都没有做。据工人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发包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是合格的。对于拖欠工人的工资金额,各方也都签名确认过。既然以上事实都没有问题,那你们现在就都有义务互相配合做好工人的工资支付工作。至于你们双方之间的施工超期纠纷,可以在结清工人工资后另行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既然这样,那我公司可以先支付部分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听了调解人员的解释,叶世邦想了想回答说。
“我们保证在收到工程款后一定先把工人工资结清。”邓南华和谭宝明回应说。
达成协议
一、发包方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2275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上述款项日后在发包方所欠邓南华工程款总额中扣除。
二、承包商邓南华、包工头谭宝明保证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向工人足额发放所拖欠工资,不会挪作他用。
调解员提醒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同时,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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