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规下月起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需经业主表决

惠州日报 2021-04-12 09:05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在市政府官网发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适用范围、缴存数额、使用流程、结算方式等,并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

明确界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据了解,惠州市从2003年底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不断加大,截至目前,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总额达106亿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对比原办法,《办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界定进一步明确,新增了避雷设施等部分设施。

《办法》指出,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为共用部位;电梯、天线、避雷设施、照明、二次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为共用设施设备。

资金缴存

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全额垫资缴存

缴存数额上,《办法》明确,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惠州市核定的缴存标准是高层建筑6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50元/平方米,车库75元/平方米。

售后公有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缴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前。业主首期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缴存到监管账户。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书》之前,应当将拟预(销)售物业首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车库(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未售部分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缴存。

同时,针对实施前已预(销)售的物业,要求建设单位未售出及留用的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使用

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才能使用

《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报主体为物业服务人,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由物业服务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应书面报备业主委员会。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内容。

维修资金需经业主表决才能使用。《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时限上,《办法》规定,征求意见时限不超过90日。表决结果应当在业主表决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告相关业主,公告内容包括表决结果统计表、征求业主意见表等,逾期公告视为终止。

拨付结算

利息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在申请通过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款项将以转账方式支付,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拨付到维修单位账户上。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缴存资金自存入之日起计息。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在信息公开上,《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惠州日报记者邱若蓉 特约通讯员赵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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