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出台后惠州市首次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会召开 转 版 稿 件
《惠州市纪委监委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出台
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正常秩序,造成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浪费,且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内在要求。
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为健全完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制度机制,服务建设国内一流城市的工作大局,市纪委监委积极推动实施干部平安工程,出台了《惠州市纪委监委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细则》共四大部分17条,明确了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
《细则》明确,失实检举控告,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纯属捏造、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澄清,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澄清事实、保障合法权益、消除负面影响。
《细则》强调,澄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种情形应当予以澄清
《细则》指出,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同时,《细则》明确,检举控告问题失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予澄清。
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
《细则》指出,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经综合评估,对拟予澄清的,按程序审批后,根据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及影响程度在30个工作日内选择书面、当面、会议及通报等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澄清工作不得泄露秘密和隐私
《细则》明确规定,在澄清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同时,依法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
《细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加强与澄清对象的沟通,开展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相关报道
龙门县纪委监委澄清一起失实检举控告
“乡镇工作纷繁复杂,对于基层干部应该多些包容和理解。开展澄清正名可以让基层干部少受些委屈,多一份温暖。”近日,在一场特殊的会议上,龙门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近期,龙门县纪委监委在龙田镇召开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会,对失实举报问题进行澄清,公开为该镇被反映人员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这是《细则》出台以后,惠州市第一起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案例,也是惠州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生动体现。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袁畅 通讯员陈惜辉 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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