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3强清9、10、1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了龙门县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龙门县医药公司、龙门县建设物资公司、龙门县药材公司共3宗强制清算案,并同时依法指定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3家公司的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各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各公司清算组(申报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9号华贸大厦二座26楼;负责人:谢文辉;联系人:龙斯媛13631920580/张颖15986998690)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各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其他相关事宜,请与清算组联系。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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