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惠州日报 2020-12-29 18:03

在合法形式下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事实证明,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最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因期货交易佣金引纠纷

天津某交易所是一家金融投资服务平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产品交易和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其旗下有多家会员单位,天津某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矿产公司”)就是其注册会员之一。

2010年底,金某与林波(化名)及另外两人共同出资成立惠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投资公司”),该公司为天津某矿产公司的二级代理,可通过该矿产公司的交易系统,在天津某交易所代客户进行交易业务。

2014年底,林波与金某共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林波负责提供业务信息和介绍客户,金某的客服负责跟踪服务林波的客户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林波可以随时查看林波客户的交易情况和平台返佣情况。金某按照约定支付业务报酬给林波,双方约定金某应按照林波客户在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的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按照每手交易进出总金额合计万分之十六的标准)全部返还给林波,一旦没有按时付款,金某需要按拖延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林波支付滞纳金。

签订合同后,林波介绍客户蔡某进入天津某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015年期间,蔡某在该平台共产生交易手续费246万多元。扣减9%税金后,林波可获得佣金共233.8万多元。然而,金某只给付了187万元佣金给林波。

在林波看来,合同也签了,确定下来的事怎么能说变就变呢?林波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履行合同,判令金某支付剩余佣金32万元及滞纳金35万元。

可让林波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定此份合同无效,林波败诉。

法官说法

非法期货交易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林波为何会败诉呢?焦点就在于“合同”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林波与金某签订的这份《业务合作协议》,从行为外表来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面,其被掩盖的是当事人所在实施的非法行为。

虽然本案的《业务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并未约定期货经纪的相关内容,但综合相关证据及双方的诉辩及庭审确认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所涉业务是期货业务,所涉平台指的是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的交易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对期货交易作出相关规定,包括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然而,经查,天津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矿产公司、惠州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期货经营,不具备期货交易主体资格,所涉交易平台亦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以上公司所行期货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即《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林波提供业务信息和介绍客户,金某支付业务报酬或者佣金,表面上看是普通的经纪合同,但实质上双方的合同目的在于介绍他人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以实现各自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我国期货市场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至今已近三十年,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健全,但普通民众对期货交易仍知之甚少,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炒股、委托理财时应当注意:目前我国对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禁止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唐子骐 沈琪君

惠州市普法办公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供电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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