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提名省一等奖项目补助10万元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按照3‰的比例给予补助;提名省一等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档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提名省二等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二档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项目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
近年来,惠州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全球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相比,惠州市总体经济实力较弱,且区位优势尚未得到完全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介绍,2019年,惠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撑国内一流城市建设,市科技部门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今年又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记者发现,《暂行办法》在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方面,积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建立科技奖励培育项目库,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培育,给予一定补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入库项目分一、二档,提名省一等奖的项目按一档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提名省二等奖的项目按二档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调动研发人员开展科研的积极性。
在推动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方面,惠州市的政策也有不少亮点。该负责人称,《暂行办法》第六条就是鼓励惠州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我们鼓励惠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该负责人介绍,在强化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方面,首先要扶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发展,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方面,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鼓励社会机构结合各自优势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择优支持一个服务全市、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三年内累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建设运营补助。
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
“在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不断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参与国家层面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
据了解,《暂行办法》涉及补助经费来源于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府〔2019〕51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其中,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该负责人说,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转移转化相关活动,例如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技术转移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
“受补助单位应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该负责人解释说,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惠州日报记者刘豪伟 通讯员温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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