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伤 打击骗保 惠州市人社局 筑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护墙”

南方日报 2020-12-18 06:33

惠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项目社工看望工伤职工。惠州市人社局供图

做好工伤预防,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就是守卫职工安康。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是守护职工安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全社会应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坚决打击骗保违法行为。近年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严厉打击工伤骗保行为,筑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这道“防护墙”。

人社部门帮助工伤职工维权

杨先生于2018年从贵州老家来到惠州务工,入职为“临时工”,在公司盐部车间从事冲压作业。某个工作日晚上上班时间,在盐部车间操作冲床作业时,他不慎被冲床机压伤左拇指。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左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拇指甲板缺损。

杨先生发生工伤后,厂方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他自行申报了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因急需通过工作获取薪酬以维持生活、供养女儿,杨先生仅住院9天就匆匆出院。他期望能返厂上班,但厂方管理人员拒绝了他的诉求,并把他赶出厂内宿舍,还拒绝与他进行工伤赔偿协商。

日前,惠州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及社工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向其普及工伤政策及劳动法规知识,使其了解工伤维权的流程、可能出现的困难及应对方法。工作人员指引杨先生了解工伤维权途径,在多次与厂方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应得的工伤待遇。惠州市人社局、工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尽职尽责,使杨先生的问题得以解决。日前,杨先生顺利拿到工伤待遇。

骗保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打击工伤骗保行为,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惠州市人社局严把工伤认定审核关,多措并举打击工伤骗保行为,筑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护墙”。

惠州市人社局多角度宣传引导,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骗保行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业务办理和政策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引导工伤申报单位及职工等做到“三个清楚”,即职工或其单位清楚申报工伤要据实、用人单位清楚职工受伤情况要核实、证人清楚接受调查陈述要真实。对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骗保行为,一经查实以诈骗罪论处。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覆盖全市多家企业、项目工地,在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同时,也有效防范骗取工伤保险行为的发生。

市人社局有关人员提醒,除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隐瞒已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也将被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其中,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企业应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

一起起工伤事故,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让涉事企业遭受到经济损失。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也不断提醒着用人单位和职工等做好工伤预防的重要性。

作为用人企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时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多数是可以避免的。要改善这种状况,除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外,还要强化工伤预防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伤保险知识;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私有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基础加工企业、外来加工企业等用人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此外,惠州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都属于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都要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撰文:李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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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这些知识点要知道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立法宗旨为保障工伤职工)。

人类为抵御职业伤害而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工伤保险从初期主要用于赔偿的作用方式,逐渐走向以控制事故源头、预防为先的积极的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是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作为工伤保险参保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工伤?如何申报?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怎样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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