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明年起实施 惠州多部门将联合打击欺诈骗保
2021年1月1日起,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惠州市人社、公安、社保等部门将形成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更强合力。
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办法》对侵害人社部门管理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下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办法》实施将有利于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各地履行基金监管法定职责。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规定要求,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全面防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同时对社保经办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侵害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基金安全。
在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方面,《办法》也具有重要意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具有累计结余量大、参保人数多、支出风险大等特点,维护基金安全完整责任重大。近几年,有关部门在审计和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部分地区存在向死亡人员继续支付养老金、重复支付居民与职工养老金等问题,一些当事人拒不退回基金,基金追回难度较大。对此,《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有利于指导各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公安、税务、司法等部门有依法查处侵害基金行为的职责。人社系统内部的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等有相应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查处责任、程序和案件移交等,有利于形成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合力。
撰文:李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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