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共饮者要尽到这些义务!适当提醒、劝阻,酒后照顾、护送,通知其家人
年底将至,朋友聚会、单位聚餐多起来了,有时饮酒也在所难免,但要注意了,小酌怡情,多了可不只是伤身了,甚至还会出事儿。日前,惠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死亡,死者亲属起诉同桌饮酒人员赔偿的生命权纠纷一案。那么,饭局上的朋友因饮酒过度导致人身损害,其他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例还原
惠阳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亡,同饮者被起诉
去年某日中午,在惠阳的李元(化名)在家里喝了一瓶劲酒后用微信约赵东(化名)一起出去找工作,因没找到工作,李元在一小店打麻将,赵东看到李元拿了两瓶劲酒,边打麻将边喝酒。
当日下午五点左右,李元与赵东到胡森经营的大排档吃饭。吃饭时,李元和赵东边吃边喝,一直喝到傍晚六点左右,胡森劝李元不要再喝了,但李元坚持,胡森极力劝阻却无济于事,李元又喝了半杯酒,此时已经很醉了。
18时许,赵东开着电动三轮车将李元送回出租屋,因没有钥匙无法进门。李元就在三轮车里睡觉。20时许,李元妻子陈玲(化名)回到家,陈玲与赵东一起把李元扶进家,李元一直呕吐,21时许,陈玲拨打了120,医生到后抢救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元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元家属作为原告,将赵东、胡森告上法庭。李元家属表示,李元醉酒身亡,被告应对李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李元最终的死亡原因,没有证据显示李元的死亡与两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对李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胡森、赵东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虽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惠阳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胡森对原告承担10000元的补偿责任,赵东对原告承担30000元的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共饮者不能恶意劝酒,具有提醒、照顾的义务
“聚会饮酒、劝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在这一社会活动中,共饮者之间应当具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惠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聚会饮酒,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尽到了适当提醒、劝阻,在酒后也进行照顾、护送醉酒人或通知其家人等义务,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从喝酒起意来看,事发当天,不存在被告赵东、胡森组织饭局,主动邀请李元参加的情形。因无法认定谁为本次活动的最终组织者,故无法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纠纷,但因原告与二被告等人属于共同饮酒者,形成了共饮者关系,相互之间应当负有“合理照顾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已经履行了适当提醒、劝阻,在酒后也进行照顾、护送醉酒人或通知其家人等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聚会共同饮酒时,一是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安全;二是要注意对共饮者进行照顾和保护,既要不恶意劝酒,又要提醒大量饮酒者控制酒量;三是要对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保护,千万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采取送医等救护措施且要将其安全送回住处。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唐子骐 沈琪君
惠州市普法办公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供电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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