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告诫函要求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费政策 转供电主体不得加价收取电费

惠州日报 2020-08-04 07:42

惠州日报讯 (记者张斐 通讯员马润东)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惠州市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昨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对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告诫函》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并做好电费收费价格公示工作。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惠州供电局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

《告诫函》明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营利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据了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市民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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