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大亚湾区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拟给予20万元扶持

南方都市报 2020-07-24 05:46

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20万元;设立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日前,《关于推进大亚湾区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规程》是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2〕16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惠市科字〔2019〕121号)和《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大亚湾区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惠湾管函〔2018〕97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操作规程》让大亚湾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专利推进活动资助、专利试点单位认定、专利信息分析导航、专利代理机构扶持等方面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有力助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

每件最高资助专利权人3000元

在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方面,根据《操作规程》,其资助的范围是在大亚湾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大亚湾区常住户口或在大亚湾区工作、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按缴纳国家规费的实际发生额在获得授权后全额资助。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专利权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专利权人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专利权人300元。按照“资助对象所获得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原则进行资助,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国际检索报告发文之日起一年内,经审查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人民币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人民币5000元;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资助人民币2万元;同一件专利的资助仅限于两个国家。

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300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每件资助专利年费200元。

收到专利证书1年内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操作规程》提出,对每年资助总额15万元以上(PCT申请资助除外)且连续两年没有获得省以上专利奖的单位(含下属子公司),资助标准降低30%。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且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大亚湾区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代理机构每件500元。对存在无理由无费视撤和有不及时答复审查意见视撤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资助。

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按照全年工作进度安排进行审核办理。PCT专利申请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必要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区专利管理部门按照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大亚湾区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湾管〔2017〕39号)规定审核后,区财政管理部门按规程拨付资金。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回收财政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申请和授权资助一律通过“惠州市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申请。(网址:http://zlzz. huizhou.gov.cn/front/login.jsp)

《操作规程》还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PCT专利或国外授权专利费用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发文之日或国外授权专利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申报系统填报《大亚湾区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资助申请书》及提交相关材料。

设立专利推进活动资助

《操作规程》还设立了专利推进活动资助和专利奖配套奖励。

根据《操作规程》,区专利管理部门可根据每年度工作计划需要,通过利用社会组织,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窗口期组织开展专利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同时,根据《操作规程》,大亚湾区对专利管理试点单位配套资助标准是: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优势企业、惠州市贯标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20万元;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15万元;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

大亚湾区对专利奖配套奖励是: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申报国家专利奖并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每项奖励2万元,申报广东专利奖并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每项奖励1万元。

《操作规程》还明确,配套奖励奖金原则上应给予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有功人员。对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给获奖单位的比例不超过40%,获奖专利发明人的比例不低于30%,获奖单位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获奖励企业应当在获得配套奖励后一个月内向区工贸局报备配套奖励的分配方案。

虚报、冒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区专利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该项信息报送至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惠州市联合奖惩黑榜信息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提醒

专利项目有争议等八种情况不予受理

《操作规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专利项目有争议的;

(五)对由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或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个人代理的专利,不予申请和授权资助;未通过专利代理人申请,且申请人住址与专利申请联系地址不一致专利申请;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专利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七)申请人存在非正常申请或严重无费视撤行为的;

(八)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的,区专利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该项信息报送至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采写:南都记者 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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