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代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 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被罚2万元
2020年3月9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代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信息资料。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予以立案,并于3月17日当日,依法对惠州市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和收集相关资料,经调查与处理,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及罚款2万元。
案件调查与处理
2020年2月8日,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以“火神山”“雷神山”文字内容相关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申注册,在此之前,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火神山”“雷神山”作为两家抗疫医院在武汉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火神山”“雷神山”都是臆造词,在特定时间诞生和担负特殊使命用途之后,受到了全国甚至全球高度关注,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承载着全国人民对疫情感染人员早日康复的美好祝愿,也象征着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坚定决心。商标申请人以“火神山”“雷神山”文字内容相关的商标申请注册,不仅涉嫌损害了两间医院的在先权利,且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查明,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商标申请人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8日签订了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各1份,并于2月8日当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火神山”“雷神山”文字内容相关的商标代理注册共计12件,具体类别为第1、10、11、25、27、35类。3月3日,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撤回申请。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撤回申请。
3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代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信息资料。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予以立案,经查,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上述情况,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调查笔录”及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印证了其事先已认识到以“火神山”“雷神山”文字内容相关的商标申请有风险,但仍选择与申请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构成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中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理的意见,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20000元。
惠州日报记者曾酉璇 通讯员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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