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惠州市惠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意见的通告

惠州日报 2019-11-13 12:02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区乃至周边区域的安全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空气环境污染,现将《惠州市惠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收集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传真:0752-7282223

2、电子邮箱:hzhcza@163.com

附件:惠州市惠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2019年11月13日

惠州市惠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惠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惠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起惠大高速长湖互通、惠大高速、止潮莞高速数码园互通以西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含江面);南起潮莞高速数码园互通、潮莞高速、止长深高速镇隆互通以北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含江面);西起长深高速镇隆互通、长深高速、长深高速惠州支线与河惠莞高速交叉处以东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沿河惠莞高速西北行至珠田互通以北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再沿长深高速北上、止广惠高速小金口互通以东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含江面);北起广惠高速小金口互通、广惠高速、止惠大高速长湖互通以南方向的惠城区管辖区域(含江面)。

具体区域划分:

(一)东面:惠大高速长湖互通→惠大高速→潮莞高速数码园互通;

(二)南面:潮莞高速数码园互通→潮莞高速→长深高速镇隆互通;

以上东、南面路段往西面方向和北面方向所有惠城区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水口街道办张村村委会、下源村委会、龙湖居委会、龙津村委会、湖溪居委会、鹿岗村委会、湖滨居委会、联和村委会、骆塘村委会、万年村委会、万卢村委会、新民村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东兴居委会、水口村委会、上村村委会、樟霞村委会所属区域在惠大高速为界以西范围内的全部禁止燃放;马安镇新乐村委会、群乐居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下良村委会、柏田村委会、新群村委会、上寮村委会所属区域在惠大高速为界以西范围内的全部禁止燃放;三栋镇竹仔园村委会、上洞村委会、田心村委会、新兴居委会、陶前村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沙澳村委会、官桥村委会、木沥村委会所属区域在惠大高速为界以西范围内的全部禁止燃放,莲塘村委会所属区域在惠大高速为界以西范围和潮莞高速为界以北范围内的全部禁止燃放。

(三)西面:长深高速镇隆互通→长深高速→长深高速惠州支线与河惠莞高速交叉处→河惠莞高速→河惠莞高速珠田互通→长深高速→广惠高速小金口互通;

(四)北面:广惠高速小金口互通→广惠高速→惠大高速长湖互通;

以上西、北面路段往东面方向和南面方向所有惠城区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龙丰街道办金峰居委会、万林湖居委会、鹅岭居委会、大岭居委会、花园水居委会、黄塘居委会、新联居委会及共联村委会永联村、马屋村、都田村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共联村委会何屋村、黄洞村所属区域在长深高速为界以东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江南街道办圆岭居委会、上湖塘居委会、埔前居委会、亚婆田居委会、共建居委会、祝屋巷居委会、下角村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七联村委会所属区域在长深高速为界以东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小金口街道办乌石村委会、青塘村委会、金鸡村委会、柏岗村委会、金石居委会、金青居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金源居委会、九龙村委会所属区域在广惠高速为界以南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白石村委会所属区域在长深高速为界以东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小铁村委会所属区域在广惠高速为界以南范围和长深高速为界以东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汝湖镇房村村委会、虾村村委会、新光村委会、水上居委会、兴湖居委会所属区域全部禁止燃放,东亚村委会、下围村委会、上围村委会、黄村村委会所属区域在广惠高速为界以南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围仔村委会、古仙村委会所属区域在广惠高速为界以南范围和惠大高速为界以西范围的全部禁止燃放。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惠城区辖区范围内从烟花爆竹事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八、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职能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储存、燃放),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对禁放区域作相应调整。《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城府﹝2018﹞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新闻推荐

实施“清网增效”行动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开栏语今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惠城区作为惠州市中心区,法治政府建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