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闲置费催告书
龙门县航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征缴闲置费决定书》(龙国缴闲决〔2018〕3号、4号、5号、6号),并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催告书》(龙自然资催告〔2019〕7号、8号、9号、10号),现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人上班,无法将上述行政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龙自然资催告〔2019〕7号、8号、9号、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我局作出的《征缴闲置费决定书》(龙国缴闲决〔2018〕3号、4号、5号、6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位于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炉下小香粉四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行为分别征缴土地闲置费人民币700万元、430万元、430万元和330万元,总共为人民币1890万元。你公司至今尚未缴纳闲置费。
请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以下方式足额缴纳以上4宗土地闲置费,共计1890万元。缴款的收款银行:龙门县农商银行,户名:龙门县财政局,账号:80020000002196263。
二、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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