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失信人的公司 新老板也成失信人

惠州日报 2019-09-03 08:29

惠州日报讯 (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章 婷 杨创涛)接手公司喜当老板,却一不小心成了失信人。法官表示,公司此前有纠纷,即使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也还是要对债务负责。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申请人赖某和许某系夫妻,其女儿被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派遣至大亚湾一家玻璃厂工作,在职期间非因工死亡。2018年8月,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裁决,该咨询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8万余元。但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赖某、许某夫妇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该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咨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查控发现,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劳动派遣、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劳务分包、家政服务等,但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到的信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于是,执行法官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发现银行账号被冻结无法消费后,汪某来到法院了解具体情况。得知自己刚出资接手的公司,竟涉一起劳动纠纷未解决,汪某觉得自己很冤,情绪也变得激动起来,“我今年5月份才接手该公司,接手前并不知道前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有这个劳动纠纷。”原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段某今年5月将公司转让给了汪某,并变更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办理了工商登记。

真相大白,法官找到了矛盾的症结。面对汪某的“叫屈”,法官耐心向汪某释法明理,给他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法律意见,“因你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所以法院可以依法追加你为被执行人,要求你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你可以在履行这个案件后,另行向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经过一番沟通,汪某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在当天就还清了钱款,履行了义务,并请求法院解冻账户。鉴于汪某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也在其履行完义务后,为其解除了账户冻结,并对案件进行屏蔽,避免影响其日后的正常生活。执行法官的果断决策、高效执行,既震慑了失信人,也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法官释法

法官提醒,接手一家公司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承接方在接手前,应调查清楚被接手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有无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情况,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公司在工商登记资料变更前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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