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 最高可奖5万元惠城区公开征求奖励暂行办法意见
[摘要]惠城区公开征求奖励暂行办法意见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被查实处罚,少则获奖500元,多则重奖5万元。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惠城生态环境分局制定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奖励办法,针对多家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举报,视为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拨打12369专线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惠城生态环境分局受理了符合本办法的举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执法中队前往查处。
经惠城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举报者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者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5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按日连续计罚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计算)的标准奖励;被举报者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金。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者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石化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陶瓷、平板玻璃、鞣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获奖条件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被举报者必须明确,举报者应提供被举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者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惠城生态环境分局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者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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