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履行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通知

惠州日报 2019-06-11 09:06

庄国强、唐木妹:

你们于2018年3月向我局申请办理张平安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甲路19-1号江城大厦A栋5层13号房屋分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关于张平安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转让的批复》(惠仲国土资(用地)字〔2018〕69号),并开具了编号为NO.ZK01800008418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于你们就上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涉及缴交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向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提起了行政复议,区管委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惠仲行复〔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我局:一、撤销《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NO.ZK01800008418);二、就张平安上述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该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因我局多次通知你们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你们均不配合,故我局现就执行区管委行政复议决定有关事项公告通知如下:

一、撤销我局此前作出的编号为NO.ZK01800008418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二、请你们接此通知60日内携本通知、缴款凭据、收据及身份证到我局办理退款手续。

三、请你们在办理退款手续同时交回区不动产登记局核发给庄国强的不动产权证〔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00315号〕原件,由我局另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交回的,我局将依法公告注销。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历天后视为送达。

惠州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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