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有 今日惠州网“法治在线”第52期聚焦夫妻共同财产

惠州日报 2019-05-30 09:10

律师罗毅(中)和陈运霞(右)做客“法治在线”。惠州日报记者李 颖 摄

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今日惠州网法治类栏目——“法治在线”第52期5月28日与广大网友见面,邀请广东九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运霞,围绕每个家庭都很关心的夫妻共同财产等话题与大家在线交流。

焦点1 工资

属共有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

主持人:据说很多人比较支持老公的工资要上交给老婆,我想咨询一下罗律师,到底老公上交工资给老婆有没有法律依据?

罗毅: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第一点规定的就是工资和奖金。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额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老婆让老公上交工资是有依据的,因为老公的工资里面有她的份。

主持人:就是说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共有的。那么按照这种说法,老公是否也有权不上交工资给老婆?

罗毅:就像之前说的,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老公对自己的工资也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上交给老婆。

焦点2 私房钱

夫妻可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归属

主持人:工资是否可在特定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

陈运霞:《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老公和老婆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老公和老婆各自的工资就理所当然地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而属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3个特征。

主持人:有的男同胞除了上交工资给老婆,还想留一些钱,用于出去和朋友吃饭等开销,我们俗称私房钱,那么这个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运霞: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者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另有约定等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私房钱是夫妻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同,如果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焦点3 重大财产

处置房产等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主持人:如果老公以个人工资在婚内购买房产登记在老婆名下,老婆是否有权独自将该房产出售?

陈运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知,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属于违法,所以上述情况中老婆无权独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如购买方是基于物权公示,房产登记在老婆个人名下而购买房屋且已支付对价,则属于善意第三人,老婆这种擅自处理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老公可向老婆主张赔偿损失。

主持人: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夫妻间的这些共有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陈运霞:夫妻二人离婚,共同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均等分割,一般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惠州日报记者付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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