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13破24-1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受理中侨(惠阳)投资总公司(下称:中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惠州广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中侨公司管理人。中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3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56号会计师楼三楼;负责人:欧燕;电话:1812969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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